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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技术大学药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对象选拔细则(试行)

发布时间: 2022-06-22 浏览次数:

发展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中的优秀者,发展对象的选拔和培养是保证中国共产党党员质量的重要环节。为了保障党员发展对象选拔工作的顺利开展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和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,结合深圳技术大学药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细则。

一、发展对象选拔的基本条件

第一条拥护中国共产党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。

第二条在校期间,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无违规违纪行为,无处分记录。

第三条放假离校期间,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,无违法违规行为,无犯罪记录。

第四条积极参加学校、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活动,无论是否担任学生干部,都能起到一定的模范带头作用和积极引导作用,不得无故缺席。

第五条学习态度端正,学习成绩良好。

第六条自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起,党组织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不少于一年。

二、发展对象选拔的基本程序

第七条听取党内外意见。听取党小组、培养联系人、辅导员、班主任、党员和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各方面反映。

第八条确定发展对象。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、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,在听取党小组、培养联系人、辅导员、班主任、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参照《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》,支部委员会(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大会)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。

第九条公示。支部委员会对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,在学院网站和/或学院公告栏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期。公示期,若对发展对象人选有异议,应向纪检委员实名反映,由支部委员会调查核实、弄清事实后,再由支部委员会讨论是否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;若无异议,则进入下一个程序。

第十条报上级党委备案。支部委员会将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、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况、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。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、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、考察材料、《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》等。

第十一条上级党委审查。上级党委经过审查,对符合要求的,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,下发《入党志愿书》。上级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。

第十二条确定入党介绍人。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,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,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党组织指定。受留党察看处分、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,不能作入党介绍人。

第十三条政治审查。发展对象确定后,党支部要派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。

第十四条开展集中培训。基层党委或地方党委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。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(或不少于24个学时)。

三、本细则,若有与上级党组织文件规定不相符之处,以上级党组织文件规定为准。

四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期正式实施,未尽事宜由深圳技术大学药学院党支部负责解释。


深圳技术大学药学院党支部

2022年5月17日